呼和浩特市新城法院通告_呼和浩特市新城法院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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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一、被执行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告本人准确的住址、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听从本院传唤,按时赶到指定地点,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拒不履行及报告以上情况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二、被执行人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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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信箱地址:新城区人民法院一楼大厅信箱2、登录全国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反映。受理时间:自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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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邮寄报名:邮寄材料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与丝绸之路大道交汇处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收,联系电话:0471-6241619,联系人:刘婷。报名成功后,诉讼服务中心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择优录取,通过筛选的志愿者们将会收到后续通知,未通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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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内容杨某、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索团娥、董湧、蔺福霞、杨某、云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内0102执恢1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等我继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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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为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减少因诉讼活动引起的人员聚集和流动,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呼和浩特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年第89号公告,2022年10月8日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暂时关闭,暂时等我继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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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根据呼和浩特市最新疫情防控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本院有关有序恢复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的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4月6日起,本院有序恢复现场开庭及现场诉讼服务;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恢复现场办公。二、前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业务的还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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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7月1日12:05 来自微博视频号 #普法君微普法#【每日学“典”:订立买卖合同内容条款依法定】小新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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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执行案号:2019内0102执恢218号执行依据:2017内0102民初1912号执行标的:1417400元被执行人:张琳身份证号码:150123198402043126被执行人:彭雁冰身份证号码:150102198109210018凡向本院提供彭雁冰、张琳任一被执行人下落,使人民后面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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